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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。
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第二章 职责
第五条 集团公司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负责构建、完善企业信息公开机制,制定、修订企业信息公开制度;
(二)组织集团企业信息公开,并指导各所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;
(三)对拟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;
(四)与企业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。
第六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是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集团各部门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部门、单位公开信息的编报、审核工作,对所知悉的相关公开信息应及时向办公室、分管领导报告。
第三章 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主要内容
第七条 公开企业信息内容:
(一)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办公时间;
(二)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所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;
(三)员工招聘信息及录用结果;
(四)公司对外公开招标信息;
(五)公司需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;
(六)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企业信息。
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:
(一)属于国家秘密的;
(二)属于企业工作秘密的;
(三)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;
(四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(五)公司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规划计划类信息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免予公开的其他企业信息。
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
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开应通过下列方式公开:
(一)市国资委网站;
(二)集团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;
(三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公众媒体;
(四)通过EAP、宣传板、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公开有关信息。
需要临时公开的企业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
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。
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或未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相关部门、单位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,根据信息的密级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,并明确保密责任。各部门、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可靠性负责,保证公开数据和信息的一致性,对拟公开的信息要逐条审核、逐级把关、审阅签字。按照“谁公开谁负责”的原则,严格做好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审查工作。
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的与企业相关的信息,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;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集团公开虚假信息的,有权向集团举报,集团接到举报后,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。
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、中介机构工作人员、关联人等擅自披露集团信息的,给集团造成损失的,集团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。
第十四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司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、依纪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:
(一)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;
(二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;
(三)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;
(四)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2021年3月5日